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