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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