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