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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