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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