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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