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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