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