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