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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