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