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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