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