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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