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合同的保全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合同的保全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