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夫妻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夫妻关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