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结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结婚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