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