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五十八条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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