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三、关于担保物权 第四十条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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