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证据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