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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