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审判程序 第六十四条 因与共同海损纠纷有关的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审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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