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管辖 第十四条 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