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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