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