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期限。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而申请适当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