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