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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