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