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