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