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