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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