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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