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