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