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