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