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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