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