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