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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