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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