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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