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