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