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