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