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